“走出去”企业防控疫情资讯(第一期)

信息来源: 全国工商联联络部   |  发布日期:2020/02/14

【编者按】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防控疫情扩散,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有序发展作出了周密部署,采取了果断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当前疫情防控的形势依然严峻,还面临来自各方面的重大挑战,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将本次疫情定性为PHEIC即“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全球范围内多个国家针对可能存在的传播风险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和隔离措施,这将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与投资合作产生消极影响。鉴于此,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对“走出去”民营企业和商协会组织的抗击疫情服务力度,特制作本资讯,资讯每周更新。

一、对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应对疫情的建议

针对疫情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和可能带来的风险,做出以下四点提示:

一是排查在手订单,关注履约风险。建议全面梳理和评估在手订单,对于受到延期复工影响的可能延迟交付的订单,及时与买家沟通,说明相关情况,争取通过书面形式(邮件、补充协议、重签合同等)与买家延长交货期。对于受疫情影响确定无法履约的订单,建议及时与买家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必要时取得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降低后期被买家反索赔风险。

二是提前安排运输,关注物流风险。目前部分地区受疫情影响交通暂时受阻,因此应注意避免因物流原因导致的迟出运。特别是贸易中采用L/C支付方式下,应密切关注最迟装船日期,必要时与买家协商修改最迟装船日,预留好充足的装船期,避免交单时产生不符点。同时,建议出口企业应积极关注国内港口、机场等重要交货地点的运营情况,如果因疫情原因导致暂时封闭的,及时变更物流与仓储。

三是梳理上游客户,关注供应链风险。建议出口企业积极与国内供应商保持密切联系,评估供应商受疫情影响程度,确认复工时间、发货安排等最新情况。对于上游供应较为紧张的情况,必要时制定国内供应商的备选方案或适当增加库存,确保原材料供应安全。

四是敦促买方履约,关注收汇风险。如遇海外买家询问,建议出口企业积极与买家沟通,如实告知疫情现状及最新进展,打消买家疑虑。如遇海外买家因疫情原因提出拒收货物或者拖欠货款,出口企业应向买家明确指出此次WHO公布的临时建议并不包含可能限制出口的贸易措施,据理力争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二、对海外工程承包类企业应对疫情的建议

受疫情影响,我国海外工程承包企业设备材料的采购和运输可能因疫情影响导致交付或运抵延迟,部分国家已经对我国人员采取进入限制,导致我施工人员无法及时进场,严重影响到项目的工期和实施成本,还可能有部分项目业主虽未终止合同,但以中国承包商工程执行延期违约为由不予确认延期工程量单;或不予支付已确认量单,这些都对我国工程承包企业项目执行收汇带来很大风险。

一是承包商要积极争取认定新冠病毒疫情为不可抗力。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电商会、纺织商会、轻工商会、医保商会、食土商会和五矿商会均已开通关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申请服务。建议中国承包商及相关企业在确定因疫情可能延期履约时积极向有关机构申请不可抗力认定书。在阻碍或可能阻碍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雇主发送不可抗力通知。

二是承包商要及时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的索赔。根据1999版FIDIC通用条款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规定,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承包商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款,承包商应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向业主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应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雇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三是已投保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的工程承包企业可视情况主张保险权益。如果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因疫情采取措施,禁止或限制业主根据商务合同进口来自中国的货物和服务(包括禁止来自中国的人员提供服务),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可视具体情况适用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政治风险”的约定。如果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未禁止进口来自中国的设备或服务,项目工期未受影响,但业主以疫情为由单方面解除商务合同,或拒绝中国境内施工人员赴现场施工,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视具体情况适用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商业风险”的约定。如果因新冠疫情,海外项目工期受到影响,但承包商按照不可抗力主张权益获得支持,并且按照商务合同及保险单有关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在此情况下,业主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相应支付义务,可视具体情况适用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商业风险”的约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视上述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损因的具体判定情况,按照保单约定对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收工程款损失、未确立债权的成本投入损失或预付款保函被恶意索回损失等风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海外国家地区入港船舶检疫及管制信息

(一)近洋航线

1.新加坡:对所有14天内靠过中国大陆的船舶增加严格检疫程序

2.马来西亚:来自中国的船舶都将被隔离

3.菲律宾:拒绝经停受疫情影响国家港口的船舶直接进入码头等

4.印度尼西亚:印尼两省份设置隔离区对所有入港船舶进行医疗检查

5.越南:需经14天新型肺炎病毒检疫后才可报关

6.孟加拉国:船员必须接受医学检查,船舶要申报是否有患者,只有当卫生官员宣布船舶上的船员100%没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时,这些船舶才能获得抛锚许可

7.中国香港:关闭四个口岸限制客运,货运暂不受影响

8.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港采取汇报、延迟引航服务等措施,但这仅为新南威尔士港采取的措施,未发现澳大利亚其他港口的限制措施

9.科威特:有生病症状船员获批准后才能获相关许可

10.阿联酋:至少抵达前3天提供船员无生病症状的声明

11.俄罗斯:关闭16个通关口岸来限制客运,货运暂不受影响 

(二)远洋航线

1.美国:未拒绝停靠,但须报告15天内船员和乘客情况

2.希腊:官方尚未发布针对中国船舶或挂靠中国港口的船舶限制措施

3.南非:自中国直接抵达的船舶将被隔离

4.阿根廷:船舶需提供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

5.巴西:填报海事健康宣言,提前2-3天提出入境卫生检疫证需求等


全国工商联联络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机构合作部编制

2020年2月11日                    


备注:

以上检疫及管制信息有较为详尽的版本,如需详细材料或有关业务咨询可与全国工商联联系。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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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磊(1352018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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